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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写字楼出租,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21-10-10 07:27:14   浏览:305次

由于在房屋买卖活动中存在着巨大的金钱诱惑,所以有些人会在“无法抗拒”的情况下选择违约。那么,现实中常见的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有哪些呢?只有正确判断对方的行为违约了,当事人才能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一、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1、不能履行。


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2、延迟履行。


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


4、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应有履行的能力;违法的(即不属于正当权利的形式,如抗辩权)。


二、哪些情况属于购房违约?


合同未约定逾期交付房屋违约处理办法的,如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约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交易中,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作为购房者,当您遇到开发商违约的情况时,您可以依据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向其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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