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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写字楼租赁,房屋买卖时购房者要注意什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21-10-10 07:28:36   浏览:292次

很多人都发现了,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对方可能会设置一些陷阱,一旦购房者落入陷阱之后,那么利益就会受到相应的损害。这就要求在实际进行房屋买卖时注意其中的一些事项,那购房者此时应该注意什么呢?


一、房屋买卖时购房者要注意什么?


1、质量不合格要提出。


如果交付的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的规定要求退房。


2、不交物业费,开发商也应给钥匙。


实践中,开发商将商品房的钥匙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而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把购房人是否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领取房屋钥匙的前提,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从法律关系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开发商的人,购房人只要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可拒绝交付房屋的情形,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基于《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购房人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依据上述合约的条款,追究购房人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此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二、如何防范开发商卖房欺诈?


1、中欺诈行为的防范:在商品房买卖中,必须具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该许可证,那么这样的房屋再好也不能购买。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一般是建在城郊交界处的上,这一类的房屋属于非法建筑的,不能办理有关证件,如果购买这样的房屋只能拥有使用权,自己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所以购房者在购房时千万要查看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在签订合同前,不要交钱,现在的房产市场仍不很规范,有些开发商不使用《合同》的规范版本,仍不依照其规定的程序办事,购房人此时应该注意,买房时是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定金或预付款,但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后按合同中所规定的金额交纳,而且制定合同时也应分清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因为按有关规定,购房者按规定交付定金,如果另一方(卖房者)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没有此项约定。


3、在购房前,不要轻信广告。有的开发商为了尽快将房子卖掉,可能会在广告上下功夫,承诺一些根本不能兑现的条件。但是,开发商的承诺并没有写进合同里,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的权益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4、在购房中,要提防代理商(中介)的欺诈。许多开发商在楼房竣工后将其交付给中介代理商进行销售。这样购买的房屋如果出现了质量或其它的问题,购房者要求其与开发商进行交涉时,一般都比较困难。中介公司更是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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