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共社会设施完善的需要,现实生活中房屋征收越来越多,房屋征收本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但房子几乎是大多数老百姓一辈子奋斗的动力,由他的重要性就决定了房屋征收并不是那么容易进行,当事双方一般情况下会有很多谈不拢的事情,面对这些谈不拢的事情,征收人房屋征收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但现实往往和理想脱节,征收人为了节省时间达到拆迁的目的,还没达成协议就把房子拆了,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未达成拆迁协议,房屋就被非法拆除怎么办?
被征收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因征收部门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以征收部门为被告,请求损害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以征收人为被告。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非法强拆导致房子的灭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征收人没有履行合法手续而强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实际上是侵犯了不动产所有人的不动产物权,所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征收人为被告。
《刑法》第275条也有所规定,对于拆迁方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于主要责任人应当处以相应的刑罚。
由上可知,在被征收人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拆迁方不得私自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否则将构成民事侵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如果拆迁方可能因触犯刑法而承担刑事责任。
无规矩不成方圆,程序正义和实质公平是法治的精髓,房屋拆迁必须依法进行。房屋是私人财产,在没有经过被拆迁人同意的情况下拆迁属于违法行为。